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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申请省级综合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具有du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机构在安徽省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且报送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可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且资金使用案例不少于1个;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技术咨询专/家等);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2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5家。申请省级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须达到上述7条前5项条件;
    (2)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
    (3)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4)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5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
    (5)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3家以上。

    | 发布时间:2025.06.06    来源:    查看次数: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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