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滁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与程序
市企业技术中心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
1.申请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滁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du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两年以上,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其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专业技术服务业等新业态、新模式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企业具有较完善的技术创新机制,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和核心竞争力,技术创新成果显著。
(五)企业申报截止日期前两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
1. 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2. 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3. 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六)四项限定性指标zui低标准: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15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新产品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0%。
2.认定程序
(一)企业依照市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县(市、区)经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滁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其附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等。
(二)所在县(市、区)经信部门会同同级发改、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本办法和当年工作通知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联合行文将推荐企业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经信局,同时抄报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
(三)市经信局或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按照《滁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提出评价意见。
(四)依据初评结果,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初评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评审或现场核实,并对申报企业申请截止日期前两年内有关涉税、通关、诚信等方面情况进行核查。
(五)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依据国/家产业和技术创新政策、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和核实核查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后,择优确定市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予以公示。
二、 滁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程序
市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评价。非评价年度,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只需报送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和评价表。
1.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市企业技术中心应于当年5月底前将评价材料报所在县(市、区)经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滁州市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附表,并对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出具承诺函。
(二)数据初审。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对市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报送市经信局。
(三)数据核查。市经信局或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对市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果。核查方式包括函询、召开核查会和现场核查等。
2.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0分至90分(不含90分)之间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70分(不含70分)之间为合格。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 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 材料弄虚作假并经查实;
3. 逾期不上报评价材料;
4.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新产品销售收入占比等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第六条(六)中规定的***/低标准。
滁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权重 三级指标 单位 权重 基本要求 创新投入 创新经费 20 研发人员人均研发经费支出 万元 8 ≥5 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 12 分档 创新人才 17 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重 % 7 ≥3 技术中心拥有的内部高级专/家人数 人 2 ≥1 技术中心拥有的内部博士人数 人 4 ≥1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人月 4 ≥4 创新条件 技术积累 13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项 6 ≥1 企业全部研发项目数项 项 7 ≥5 创新平台 15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4 ≥200 省级及以上研发平台数 个 5 ≥1 市级研发平台数 个 4 ≥1 通过国/家(国/际组织)和省认证的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数 个 2 ≥1 创新效益 技术产出 15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项 5 ≥2 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项 5 ≥1 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数 项 5 ≥1 创新效益 20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 15 ≥30 利润率 % 5 ≥5 加分 加分情况 获省及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项 ≤5 说明: 1. 对“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这一指标的基本要求按照企业规模划分为5档:营业收入10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为1%,营业收入50~100亿元的企业为1.5%,营业收入10~50亿元的企业为2%,营业收入1~10亿元的企业为2.5%,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的企业为3.0%。 2. 企业作为主要完成单位或企业员工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级及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国/家级奖励加5分,省级奖励加3分,同一项目只统计zui高奖。此项加分累计不超过5分。 3. 新申报和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实施统一评分标准。